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  ( 102 年 01 月 28 日)
第3條
下列地區不得解除保安林:

一、坡度超過百分之五十五或沖蝕程度屬極嚴重土石易崩塌流失之保安林 地。

二、其他依法公告為不得開發之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