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火災救助種類及標準  ( 91 年 06 月 14 日)
第5條
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失蹤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重傷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四、安遷救助: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依受災戶戶內人口數發放,一 人以新台幣二萬元計算,最高以十萬元為限。災前未居住於受災損毀 住屋者,不予發給。

前項第二款救助金於發放後,原失蹤人仍生存者,其家屬原支領之救助金 應予繳回。

同一災害中,已領取其他單位核發之災害救助者,不得重複支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