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  ( 106 年 12 月 12 日)
第6條
地方主管機關彙整收取回饋金後,應即繳入中央主管機關所設置之林務發 展及造林基金專戶儲存應用。

山坡地開發利用案件涉及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繳交者,地方主管機關應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將收繳之回饋金二分之一存入中央 主管機關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餘二分之一存入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林務 發展及造林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