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森林區域管理經營配合辦法  ( 79 年 05 月 25 日)
第8條
林業管理經營機關、國家公園管理處或風景特定區管理機構之人員,得持 其服務機關所發之證明文件,進入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森林區域執行 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