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森林區域管理經營配合辦法  ( 79 年 05 月 25 日)
第6條
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特別景觀區、史蹟保存區及風景特定區內保護區之 森林主、副產物,不得伐採。但有左列情形之一,經林業管理經營機關會 商國家公園管理處或風景特定區管理機構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國家公園特別景觀區、史蹟保存區及風景特定區內保護人工林之撫育 及疏伐。

二、緊急災變之必要措施。

三、災害木之處理。

四、為試驗研究、保存基因庫所必要之採種、採穗。

五、實驗林或試驗林內為教學、實習、試驗、研究所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