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林經營準則  ( 102 年 01 月 15 日)
第9條
國有保安林之擇伐作業依國有林事業區經營計畫辦理。一年內得擇伐區域 之面積,以該保安林可作業立木地面積除以迴歸期之商數為限;其擇伐材 積,為該擇伐區域之林木總材積乘以擇伐度之積數,擇伐度最高不得大於 三分之一。

公有保安林、私有保安林及國有經政府放租營造之保安林一年內之皆伐面 積,以該保安林可作業立木地面積除以伐期齡之商數為限。其皆伐面積並 不得超過採伐區域面積之三分之一。其以擇伐方式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一項已實施擇伐作業之擇伐區域,非經一迴歸期後,不得重新擇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