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林經營準則  ( 102 年 01 月 15 日)
第8條
保安林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伐採:

一、更新、撫育上所必要,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二、為增進保安林功能所必要,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三、遭受病蟲害、風倒、火燒、枯損及其他災害之竹木必須伐除,經主管 機關核准者。

四、政府為搶修緊急災害或國防安全所必要者。

五、為林業試驗研究必要者。

六、公用事業、公共設施、公共建設、探礦、採礦或土石採取用地無法避 免之障礙木,經主管機關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