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林經營準則  ( 102 年 01 月 15 日)
第6條
保安林以天然地形為其境界線;無天然界線者須以固定明顯之人工界樁作 為區隔。管理機關並應於區域內適當地點參照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設置基本 控制點。

管理機關應於每一編號保安林位置顯著交通方便之處,豎立保安林解說標 示牌,其形狀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