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林經營準則  ( 102 年 01 月 15 日)
第2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採伐區域:為施行保安林之擇伐作業或皆伐作業,依各類保安林之施 業方法,將保安林可作業立木地劃分為數區之個別作業區域。

二、擇伐區域:實施擇伐作業方式之採伐區域。

三、皆伐面積:在採伐區內實際得施行皆伐之竹、木所佔之面積。

四、伐期齡:竹、木自培育至可利用之成熟期之計畫年數。

五、擇伐度:擇伐所得材積,與擇伐區域內林木總材積之比例。

六、迴歸期:於同一擇伐區域,其二次擇伐作業間之計畫間隔年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