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林經營準則  ( 102 年 01 月 15 日)
第11條
保安林內竹類擇伐,應以超過三年生之老竹為限。其一年內得擇伐支數, 不得超過擇伐區域內竹類總支數之四分之一。

前項擇伐如確有困難,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得施行局部皆伐。其一年內之皆 伐面積不得超過三公頃或採伐區域面積之四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