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 94 年 07 月 08 日)
第9條
營林區以天然林或人工林之營造與維護為主,其林木之撫育及更新,應兼 顧森林美學與生態。

營林區之林木因劣化,需進行必要之更新作業時,得以皆伐方式為之,每 年更新總面積不得超過營林區面積三十分之一,每一更新區之皆伐面積不 得超過三公頃,各伐採區應儘量分離,實施屏遮法,並於採伐之次年內完 成更新作業;採擇伐方式時,其擇伐率不得超過營林區現有蓄積量百分之 三十。但因病蟲危害需要為更新作業時,應將受害情形、處理方式及面積 或擇伐率,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營林區必要時得設置步道、涼亭、衛生、安全、解說教育、營林及資源保 育維護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