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 94 年 07 月 08 日)
第8條
森林遊樂區得劃分為下列各使用區。其編為保安林者,並依本法有關保安 林之規定管理經營。
一、營林區。
二、育樂設施區。
三、景觀保護區。
四、森林生態保育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