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 94 年 07 月 08 日)
第7條
申請人未依第五條規定擬訂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提出,屆期不提出 者,廢止森林遊樂區地點及範圍之公告。
未依核定計畫實施,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廢止森林 遊樂區計畫核定,並公告之。
經公告地點及範圍之森林遊樂區,已無設置必要者,應敘明理由,報經中 央主管機關,廢止森林遊樂區地點及範圍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