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 94 年 07 月 08 日)
第5條
森林遊樂區之設置地點及範圍經公告後,申請人應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 過一年內,擬訂森林遊樂區計畫 (如附表) ,報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 機關審核後,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其內容變更時,亦同。

育樂設施區應就主要育樂設施,整體規劃設計,並顧及自然文化景觀與水 土保持之維護及安全措施,其總面積不得超過森林遊樂區面積百分之十。

森林遊樂區計畫每十年應至少檢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