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 94 年 07 月 08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森林遊樂區,指在森林區域內,為景觀保護、森林生態保育與 提供遊客從事生態旅遊、休閒、育樂活動、環境教育及自然體驗等,經中 央主管機關核定而設置之育樂區。所稱育樂設施,指在森林遊樂區內,經 主管機關核准,為提供遊客育樂活動、食宿及服務而設置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