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 94 年 07 月 08 日)
第16條
森林遊樂區因天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致有安全之虞者,管理經營者應即於明 顯處為警告及停用之標示,並禁止遊客進入;其各項設施有危及遊客安全 之虞者,管理經營者應即停止遊客使用,並於明顯處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