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 94 年 07 月 08 日)
第14條
森林遊樂區申請人,應按核定之計畫,投資興建遊樂設施。於森林遊樂區 開業前,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主要遊樂設施使用執照影本等文件,報請 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勘驗合格後,始得申請營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