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 94 年 07 月 08 日)
第12條
森林生態保育區應保存森林生態系之完整及珍貴稀有動植物之繁衍,非經 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禁止遊客進入,且禁止有改變或破壞其原有自然狀態 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