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 94 年 07 月 08 日)
第10條
育樂設施區以提供遊客從事生態旅遊、休閒、育樂活動、環境教育及自然 體驗等為主。
育樂設施區內建築物及設施之造形、色彩,應配合周圍環境,儘量採用竹 、木、石材或其他綠建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