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經營林業辦法  ( 88 年 06 月 29 日)
第3條
獎勵經營林業以給予左列獎品之一種為原則:

一、匾額。

二、獎牌。

三、獎狀。

授獎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同時給予受獎人二種以上之獎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