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經營林業辦法
( 88 年 06 月 29 日)
第2條
本辦法獎勵之受獎人如左:
一、私人:指從事林業經營之自然人。
二、團體:指從事林業經營之公、私法人,包括縣 (市) 政府、鄉 (鎮、 市、區) 公所、公司、協會、合作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