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施行細則  ( 95 年 03 月 01 日)
第8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出租、讓與或撥用國有林地或公有林地者 ,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檢附有關證件,經由林地之管理經營機關 ,在國有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在公有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會商有關機關辦理:

一、申請者之姓名或名稱。

二、需用林地之所在地、使用面積及比例尺五千分之一實測位置圖 (含土 地登記謄本、地籍圖及用地明細表) 。

三、需用林地之現況說明。

四、興辦事業性質及需用林地之理由。

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使用計畫。

前項申請案件,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或依水土保 持法規定應提出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者,經各該主管機關 審查核定後,始得辦理出租、讓與或撥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