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施行細則  ( 95 年 03 月 01 日)
第17條
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保安林編入或解除,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位置 圖,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編入或解除保安林之名稱、位置及其面積。

二、編入或解除之理由。

三、申請人姓名、住址,係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地址及其代表人、負 責人之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