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施行細則  ( 95 年 03 月 01 日)
第14條
森林所有人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因搬運森林設備、產物等使用他人土地之 必要,報請主管機關會同地方有關機關調處時,應敘明理由並載明下列事 項:

一、使用計畫。

二、使用土地位置圖。

三、使用面積。

四、使用期限。

五、土地所有人或他項權利人之姓名、住址。

六、土地之現狀及有無定著物。

七、協商經過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