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施行細則  ( 95 年 03 月 01 日)
第12條
國有林林區得劃分事業區,由各該林區管理經營機關定期檢訂,調查森林 面積、林況、地況、交通情況及自然資源,擬訂經營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 關核定後實施。

供學術研究之實驗林,準用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