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施行細則
( 95 年 03 月 01 日)
第11條
國有林劃分林區,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勘 查後,由中央主管機關視當地狀況,就下列因素綜合評估劃分之:
一、行政區域。
二、生態群落。
三、山脈水系。
四、事業區或林班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