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  樹木保護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38-6條
樹木保護與管理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規模以上者,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林 業、園藝及相關專業技師或聘有上列專業技師之技術顧問機關規劃、設計 及監造。但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關及公法人自行興辦者,得由該機 關、機構或法人內依法取得相當類科技師證書者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樹木保護專業人員之培訓、考選及分級認證制度;其 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考試院及勞動部等相關單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