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  樹木保護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38-4條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受保護樹木移植之申請案件後,開發利用者應舉行公開 說明會,徵詢各界意見,有關機關(構)或當地居民,得於公開說明會後 十五日內以書面向開發利用單位提出意見,並副知主管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於開發利用者之公開說明會後應舉行公聽會,並將公聽會之 日期及地點,登載於新聞紙及專屬網頁,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任 何民眾得提供意見供地方主管機關參採;其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並移植之 受保護樹木,地方主管機關應列冊追蹤管理,並於專屬網頁定期更新公告 其現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