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  森林保護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38-1條
森林之保護管理、災害防救、保林設施、防火宣導及獎勵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國有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有關造林、護林等業務之執行,應 優先輔導當地之原住民族社區發展協會、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其輔導經 營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