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  森林保護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37條
森林發生生物為害或有發生之虞時,森林所有人,應撲滅或預防之。

前項情形,森林所有人於必要時,經當地主管機關許可,得進入他人土地 ,為森林生物為害之撲滅或預防,如致損害,應賠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