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  森林保護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36條
鐵道通過森林區域及森林保護區者,應有防火、防煙設備;設於森林保護 區附近之工廠,亦同。

電線穿過森林區域及森林保護區者,應有防止走電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