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  森林保護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34條
森林區域及森林保護區內,不得有引火行為。但經該管消防機關洽該管主 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並應先通知鄰接之森林所有人或管理人。

經前項許可引火行為時,應預為防火之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