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  森林經營及利用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17條
森林區域內,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得設置森林遊樂區;其設置管理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森林遊樂區得酌收環境美化及清潔維護費,遊樂設施得收取使用費;其收 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