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  森林經營及利用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17-1條
為維護森林生態環境,保存生物多樣性,森林區域內,得設置自然保護區 ,並依其資源特性,管制人員及交通工具入出;其設置與廢止條件、管理 經營方式及許可、管制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