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  森林經營及利用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16條
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設置於森林區域者,應先會同主管機關勘查。劃定 範圍內之森林區域,仍由主管機關依照本法並配合國家公園計畫或風景特 定區計畫管理經營之。

前項配合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