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  森林經營及利用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15條
國有林林產物年度採伐計畫,依各該事業區之經營計畫。

國有林林產物之採取,應依年度採伐計畫及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辦理。

國有林林產物之種類、處分方式與條件、林產物採取、搬運、轉讓、繳費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 森林產物,其採取之區域、種類、時期、無償、有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一個 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 拾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