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  森林經營及利用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12條
國有林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分林區管理經營之;公有林由所有機關或委託其 他法人管理經營之;私有林由私人經營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林業特性,訂定森林經營管理方案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