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農業促進法  ( 107 年 05 月 30 日)
第9條
主管機關應輔導相關機關(構)、團體或企業優先採用在地有機農產品。

主管機關應輔導機關(構)、團體或企業成立農民市集,提供銷售有機農 產品之管道。

主管機關得輔導有機農產品經營者設置網路資訊平臺,提供消費者直接向 生產者購買之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