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農業促進法  ( 107 年 05 月 30 日)
第4條
主管機關應推廣採用農藝、生物、機械操作及使用天然資源之農業生產管 理系統,並排除合成化學物質、基因改造生物及其產品之使用,以符合友 善環境要求之有機農業。

前項主管機關應推廣之有機農業,包含未經第三條第十一款驗證之友善環 境耕作。

主管機關推廣有機農業,應秉持產銷均衡原則,以謹慎合理態度進行新科 技之研發及應用,提升農產品經營者生產技術及產品品質,促進有機農產 品普及並廣為宣導社會大眾瞭解,取得消費者之信任,促使農民願意主動 從事有機農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