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農業促進法  ( 107 年 05 月 30 日)
第34條
農產品廣告中所涉農產品,有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二條所定情形之一者, 除依本法規定處罰外,並得為下列處置:

一、令委託刊播廣告者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 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二、令受委託刊播廣告者停止刊播、回收原刊播廣告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