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農業促進法  ( 107 年 05 月 30 日)
第31條
農產品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使用禁用物質。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其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含有禁 用物質。但農產品經營者證明其已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且經主管機 關認定為鄰田污染者,不罰。

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其農產品未經 驗證合格,或未經進口審查合格,以有機名義或其他足使他人誤認之 方法,而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

四、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非自然人之農產品經營者以有機為其名稱 之全部或一部分,且其農產品未經驗證合格或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 二款規定審查合格。

五、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所為停止以有機名義販賣、標 示、展示或廣告之處分。

農產品經營者依委託人或定作人之指示,生產、加工、分裝或流通農產品 ,而有前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以委託人或定作人為處罰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