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農業促進法  ( 107 年 05 月 30 日)
第3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 罰: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查核,或提 供不實資料、紀錄,或未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方式及期間, 保存相關資料及紀錄。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未保存資料,或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資料, 或提供不實之資料。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進入場所、運輸工 具、執行檢查、抽樣檢驗,或未提供相關資料或紀錄,或提供不實之 資料或紀錄。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規定所為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