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農業促進法  ( 107 年 05 月 30 日)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產品: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林產、水產 、畜牧等生產或加工後供食用之物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物。

二、農產品經營者:指生產、加工、分裝、進口、流通或販賣農產品者。

三、有機農業:指基於生態平衡及養分循環原理,不施用化學肥料及化學 農藥,不使用基因改造生物及其產品,進行農作、森林、水產、畜牧 等農產品生產之農業。

四、有機農產品:指農產品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符合中央主管 機關訂定之驗證基準,並經依本法規定驗證合格,或符合第十七條第 一項規定之進口農產品。

五、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指農產品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於轉型 為有機農產品之期間內,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驗證基準,並經依 本法規定驗證合格者。

六、有機農產品標章:指證明為有機農產品所使用之標章。

七、標示:指農產品於陳列販賣時,於農產品本身、裝置容器、內外包裝 所為之文字、圖形、記號或附加之說明書。

八、認證機構: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許可,具有執行本法所定認證業務 資格之機構或法人。

九、認證:指經認證機構與機構、學校或法人以私法契約約定,由認證機 構就其是否具經營本法所定驗證業務資格者,予以審查之過程。

十、驗證機構:指經認證合格,得經營驗證業務之機構、學校或法人。

十一、驗證:指驗證機構與農產品經營者以私法契約約定,由驗證機構就 特定農產品之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是否符合本法規定,予 以審查之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