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農業促進法  ( 107 年 05 月 30 日)
第2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 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驗證合格,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所為停止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 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