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農業促進法  ( 107 年 05 月 30 日)
第22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涉及有機或有機轉型期農產品生產、加 工、分裝、貯存、販賣或其他相關場所及運輸工具,執行檢查、抽樣檢驗 或要求農產品經營者提供相關資料、紀錄;任何人不得規避、妨礙、拒絕 或提供不實資料、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