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農業促進法  ( 107 年 05 月 30 日)
第19條
農產品經營者販賣散裝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應於陳列販賣 處以告示牌展示品名及原產地(國),並展示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 產品驗證證書影本;符合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進口有機農產品者 ,應展示同意文件影本。

前項品名及原產地(國)之展示,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

前二項及前條標示、展示之事項、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