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農業促進法  ( 107 年 05 月 30 日)
第16條
農產品之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經驗證合格者,始得以有機名義 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

農產品之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經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合格者 ,始得以有機轉型期名義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

自本法施行滿一年之次日起,法人、商號、農場、非法人團體、畜牧場等 非自然人之農產品經營者,不得以有機為其名稱之全部或一部分。但其販 賣之農產品均經驗證合格者,或均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審查合格 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