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農業促進法  ( 107 年 05 月 30 日)
第15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有機農產品與有機轉型期農產品之生產、加工、分裝 、流通及販賣過程可使用之物質。

除前項物質以外,農產品經營者不得使用含有基因改造產品、化學農藥、 化學肥料、動物用藥品或其他合成化學品等禁用物質。

農產品經營者應確保其生產、加工、分裝、流通、販賣之有機農產品及有 機轉型期農產品,未含有前項所定禁用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