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農業促進法  ( 107 年 05 月 30 日)
第12條
機構、學校、法人經營驗證業務者,應經認證機構認證合格,並由認證機 構依其經營驗證業務類別發給認證證書後,始得為之。

驗證機構之驗證業務如下:

一、與農產品經營者簽訂契約,依驗證基準驗證農產品經營者之農產品。

二、製發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證書,及管理經其驗證通過 之農產品經營者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

三、依契約查驗農產品。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與驗證有關之業務。

前項第一款之驗證基準、農產品類別、品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驗證機構經營第二項驗證業務,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方式及期 間,保存相關資料及紀錄;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查核之,驗證機構不得規 避、妨礙、拒絕或提供不實資料、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