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迦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 106 年 06 月 27 日)
第18條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應成立專戶(帳),其資金以用於辦理本 保險業務所需費用為限,不得流用,其資金來源如下:
一、本保險之保險費收入。
二、本保險之附加費用收入。
三、政府補助款。
四、資金孳息及運用收益。
五、其他收入。